一是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契机,对国际通行的做法予以认可。例如计提各种跌价准备和减值准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经营风险的化解日益成为其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相关准备正是考虑到企业长期生存发展需要的国际通行做法。因此,通过逐步缩小二者在对谨慎性原则的认同方面的差异,将有助于企业更好地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国际市场,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

二是对部分税前扣除项目进行适当调整,以使其更符合公平竞争的需要。如取消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企业的工薪支出及‘三费’针提应按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来进行;业务招待费及广告费的列支标准应尽量简化;对公益救济性捐赠应允许在税务部门审核后在税前据实列支等。
三是消除二者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方面的差异性。税法中关于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关规定可以说已经同国际接轨。财务会计处理过程中也应采用与税法规定一致的作法,以此来提高关联企业交易的透明度,以保护公众投资者和国家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