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不同于纳税遵从,税务合规是纳税人内部合规管理、税务机关行政指导与依法激励措施三位一体的系统性制度。这就意味着,税务合规不只是纳税人的单方参与,而且需要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的共同支持。目前,税务合规面临着税收法定原则和效率原则的质疑,有必要就其合法性依据、合规主体界定和合规经济性等问题予以回应。本文从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中寻找税务合规的形式合法性依据,运用比例原则论证税务合规的内容正当性,廓清企业作为税务合规适用主体的合理性,并基于此,提出税务合规的制度建设建议: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税务合规管理体系,预防和化解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应基于税收征管的法定职权,积极提供行政指导,依法减免纳税人的行政责任,做到柔性执法与宽严相济。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当前,合规建设已经成为税务领域的热点议题。在税务行政领域,虽然各地税务机关正在积极探索税务合规的新模式,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税务合规制度尚未正式确立,税务合规的概念内涵也尚未取得共识。更重要的是,税务合规不能脱离税收法定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的羁束,也不宜成为纳税人单方参与的独角戏,否则就难以真正推行。鉴于此,本文尝试厘清税务合规的内涵,避免税务合规和纳税遵从的概念混用;面对税务合规的理论质疑与适用争议,从学理层面回应税务合规何以可能,继而从制度层面搭建税务合规的基本框架。

一、税务合规的概念厘清
(一)税务合规与纳税遵从的概念辨析税务合规与纳税遵从是一组容易被混清的概念。从字面意义上看,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王玮,2008),税务合规是指纳税行为合乎税收法律法规,二者之间的差异似乎并不大。此外,税务合规和纳税遵从的英文表述均为“taxcompliance”,也存在着广泛的混用。虽然税务合规与纳税遵从容易彼此混淆,但是其实质内涵依旧存在着显著差异。事实上,如果税务合规与纳税遵从之间并不存在着实质差异,那么直接沿用纳税遵从这一传统表述即可,无需大费周章引入税务合规的概念。有别于传统的纳税遵从概念,税务合规在企业合规制度的框架下拥有其独特性。
其一,就使用语境而言,纳税遵从主要强调国家通过税制优化、征管便利等方式引导纳税人恪遵税法,而税务合规则表现为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积极遵循。因此,传统语境下的纳税遵从大多体现为一种消极、被动的税法依从,而税务合规制度则是希望企业积极、主动地落实合规经营和依法纳税,实现从“要我遵从”到“我要合规”的转变。不过,这不代表税务合规只是纳税人的单方参与,而是需要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的共同支持。
其二,就理论框架而言,税务合规既有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面向,也有纳税人避免行政处罚的消极面向,还包括税务机关给予行政指导、依法予以激励的外部面向。正是由于税务合规拥有相对立体的理论框架,才能够为企业恪守税法、积极合规提供动力和制度保障。之所以混同税务合规与纳税遵从,是因为只关注到税务合规的积极面向或消极面向,忽视其作为一个整体的制度价值。正如有学者所述,企业合规不仅仅是企业依法依规经营那么简单,更是企业基于合规风险防控而主动确立的一种内部治理机制(江必新等,2023)。
(二)税务合规概念的独特价值
只强调企业遵从税收法律法规,不是税务合规概念的全部意涵。目前,多数语境下针对税务合规的讨论,确实与纳税遵从的差异不大,只是对企业依法纳税的描述性规范。然而,税务合规的理论光谱本不止于此。依托前文所述,税务合规可以被理解为,出于避免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目的,税务机关通过引导和激励机制,推动纳税人以税务行政监管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税收法律风险,制定并实施符合税务行政监管的内部合规计划和措施(熊樟林,2024)。当前,税收征管正在实现数字化的进程中,税务合规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当税务机关可以凭借税收大数据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税收风险的分析和识别时,纳税人的权利保障更显关键(陈治等,2024)。税务机关依托“信用+风险”的新型税务行政监管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将会显著提升其征管能力。虽然新型税务行政监管机制主要体现为一些技术性手段,但是对于当前“纳税人一税务机关”的权利(力)结构有着深远影响。相较于刚性的税务行政处罚,税务合规是纳税人自愿遵从和税务机关柔性执法的结合,其正当性和适用场域的探索显得更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