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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税务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协调

时间:2025-10-10 09:30:37 点击:32

内容提要:税务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涵盖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调解及和解等多元路径。当前,多元税务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协调存在税务行政诉讼阶段关于和解机制的法律缺位、税务行政复议前调解相应法规缺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衔接不畅等困境。为提升制度效能,建议从以下七个方面推进各争议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一是在《行政诉讼法》中认可和解机制;二是对复议前调解进行法律规制;三是畅通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四是促进复议前调解和税务行政复议的衔接与协调;五是促进调解与税务行政复议的衔接与协调:六是促进调解和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与协调:七是促进和解与税务行政复议及税务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通过制度协同效应,上述七方面的改革路径能更好实现多元税务行政争议化解在效率与公平方面的双重提升。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征管环境的日益复杂,税务行政争议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对税务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适用于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机制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调解及和解等。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行政行为,上一级税务机关据此对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及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税务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程序,解决一定范围内的税务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税务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和解是指在没有第三方主持的情况下,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为解决争议自愿达成要协或者协议的结案方式。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纳税问题发生争议时,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若能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机制结案,既能减轻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与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亦能减轻纳税人的维权成本。若能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则能*大限度减少纳税人诉累。为实现各税务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之间的功能互补,本文将探索如何促进税务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以期为构建更加高效、公正、和谐的税务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提供有益参考。

税务行政争议

一、多元税务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衔接与协调的价值定位首先,多元税务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与协调有利于提高涉税争议的解决效率。在税务行政复议前以及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都可以适用调解机制,若能整合各阶段相互独立的调解机制,则可避免多部门间的重复工

作,减少行政资源浪费。其次,多元税务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与协调有利于减轻案件参与方负担。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都有利于公正解决涉税争议,但这些争议解决机制可能会给案件参与方带来多方面的负担。一是经济成本。为更好地证明各自行为的合法性,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需要投入大笔资金聘请专业律师。二是时间成本。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纳税问题发生争议时,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从申请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结束,少则历时一年,多则数年才有结果。若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能作出公正且为纳税人接受的行政复议决定或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机制结案,既能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压力、减少纳税人的维权成本,又能减轻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阶段的诉累。*后,多元税务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与协调有利于发挥制度合力,有效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两大主要机制,二者各有优势也各存局限。比如税务行政复议具有免费、结案时间相对较短,部分税务行政复议人员拥有财务和税收专业知识等优势。但是,其局限性亦不能忽视。比如部分税务行政复议人员因非专职化导致缺乏实务经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相对欠缺等。税务行政诉讼在程序规范性、法官专业素养、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然而法官通常对税务领域缺乏深入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审理进度。若能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将更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与法院各自发挥优势,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和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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