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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指出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中的责任

时间:2026-09-26 08:21:31 点击:2

    在税务风险管理中,税务机关扮演的只是宣传者和辅导者的角色,企业才一是真正的首要主体,对税务风险管理发展水平和成效起着决定性作用。但我国部分企业不敢正视自身存在的税务风险问题,生怕税务机关在辅导的过程中发现其以前隐藏的税务问题,遭到税款补缴、滞纳金和罚金等税务处罚,同时又鉴于目前没有规定性文件要求其履行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的义务,所以企业可以拒绝与税务机关合作。     

                                                

     企业责任不明确,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税务风险管理的发展进程。同时,为完成税务风险管理的辅导任务,各税务机关不得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对顽固的企业采取检查或稽查的税务行政措施,迫使其承认存在税务风险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税企矛盾,不利于营造和谐的税企关系。因此,建议《指引》在以后的修订中直接规定企业的主体责任,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规模、所在行业、所属类型等因素明确其在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责任,从根本上强化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义务性,避免税务机关与企业的直接矛盾,有利于二者密切合作,共同加快推进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另外,我国实行的是国税、地税两套税收征管系统,《指引》还应明确到底由哪个部门来具体负责税务风险管理的辅导工作。本文建议由国税部门负责辅导企业集团或大型企业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地税部门帮助中小型企业防范税务风险,国税、地税分工明确,既可以合理配置有限的税务行政资源,提高税务部门整体行政效率,又可以全面推动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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