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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对我国所得税差异的影响

时间:2026-08-17 08:31:55 点击:33

    (一)原则性差异

    所得税法对会计制度的偏离,反映在使用会计的“有用原则”上,目的是充分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保证报表使用者获得可靠的会计信息。税法具有法的严肃性,其计税依据的确定必须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不能带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因而也就不能认同会计中为反映市场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而做出的主观估计和判断。      

                                         

    1.税法有限度地承认谨慎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强调谨慎性原则,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适用于不确定环境下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税法强调确定性原则,对谨慎性原则只是有限度地承认。对谨慎性原则的承认无异于让税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替企业承担了经营风险;谨慎性原则确认的资产损失没有交易凭据,不符合税法的可靠性要求;谨慎性原则常常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以取信于税务部门。

    2.税法否定重要性原则

    会计信息应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根据交易或事项的重要程度采用不同核算方式,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可以适当简化处理。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企业所得税三档税率和减免政策,以及所得税法对亏损弥补年限的期限限制,都要求准确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合理地施行相关政策,而且重要性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主观职业判断。

    3.税法肯定实现原则

    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核算不符合实现原则,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将被投资企业的净收益确认为自己的收益。税法出于可靠性考虑,在投资存续期间,年末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当在实际分配收益时确认;在投资收回或转让时再调整纳入应税所得。

    (二)税基保全差异

    税法的基本目标是保障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用来满足政府机构和公共开支的,财政收支一般都要纳入政府预算,有很强的计划性和时间性,而且税款必须是现实的收入,不能是预期或虚假的收入,否则,可能造成财政赤字,引发通货月彭月长等一系列问题。

    (三)政策导向差异

    税收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其作用不仅在于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取得财政收入,而且还在于通过税收政策调节宏观经济、达到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因此,税法中包括一些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奖励或限制的条款及对社会弱势群体收入进行优惠的条款。结果是一部分会计所得免于纳税,或者一部分支出的扣除标准相对于类似支出项目有所不同。这些鼓励类和限制类条款均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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