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首页 >> 文章案例 >> 相关文章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原因

时间:2026-07-03 07:02:57 点击:11

    (一)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既对立又统一

    从本质上讲,国家代表全体公民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职权,因此,税法的制定是建立在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基础之上进行的。从全体纳税人概念来说,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即国家代表整个纳税人的利益。但不能否认的是,每个微观经济体在市场中所起的作用千差万别,税收属于国家,是纳税人享受公共利益的一种补偿,而利润归投资者所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二者的经济利益又是矛盾的,在数量上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由于其视角不同,在目标上必然会出现不一致的状况。前者是以政府的视角来看,要求征税的公平与公正,而后者则从企业投资者的角度看,主要服务于银行、公司股东、公众投资者、公司管理者等财务利害关系人。因此,二者的分离是必然的。           

                                             

    (二)我国会计规范与税法呈现可协调性的特卢

    我国的会计规范以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发布,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而不是像英美等国家那样,其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制定,受政府和税法的影响较小财务报表并非主要用于纳税,其更多的使用者是投资人。同时,我国的税法也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因此,二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做到税法要求与会计规范要求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这种协调性往往表现为二者在分离基础上的一致性,从而有助于纳税人减轻财务核算成本和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三)财务会计的适度灵活性和税务会计的刚性要求二者适度分离

    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来说,其核算方法、处理方法等,均可由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加以选择。而税务会计则不然,税法本身的刚性决定了税务会计的刚性,要求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动作,不能随意选择或更改。例如财务会计上对企业存货的核算,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下选择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法中的任何一种。但税务会计中,只能依据税法规定或允许的方式进行,如果与税法不一致的,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电话:400-158-1318

  邮箱:706417206@qq.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加枫路28号

Copyright © 2032 上海戴陆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XML地图 沪ICP备20251440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