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计量、确认差异协调主要原则
首先是合理性原则。因为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制度所涉及的核算原则、制定目标、理论基础、规范形式等存在一定的差异,不能要求两者必须一致,必须主动协调两者之间关系。其次要遵守效益明显大于成木这一原则,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当中的协调性,应当都遵循效益必须大于成木这个重要的原则。三是具备实用性,也就是可操作性,保证两者所涉及的内容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二)利用两者计量、确认、差异调节方式对财税做好调节工作
目前来看,我国财政部门主要是负责制定企、!卜会计准则,税收法规则是由国家税务局来进行制定,因为两者出自不同的部门,两个政府部门有着不同的工作目标,所以在制定法规时,必然会出现冲突,但是两者却存在一致的目标。这就确定了税法税收法规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可以通过沟通方式来不断地消除差。从制度层面来看,需要加强两个部门之间配合与沟通的频率,分别设立不同机构,代表两个部门,采用不定期会晤方式,无论是在执行过程中,还是法规出台前,需要互相联系,由此才能保证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更加的协调性,同时也能提高反避税立法建设力度,使得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更加完善。
(三)完善建立两者之间差异的办法
目前来看,在财务报表中能够披露企业涉税的各种信息,作为税务人员,应当主动对纳税申报表当中涉及的各种事项做好核查工作,并且从会计资料出发,寻找一些原始凭证,这种做法不仅费事,同时费力。目前来看,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尽可能减少涉税信息披露情况,这就会出现披露不足问题,不仅会导致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加强监管时,出现困难,同时也使得纳税申报表存在不公平性、不公开性,导致债权人、股东等各种与企业利益相关人员,难以了解征税款征收和企业之间的各种信息,更无法理解应税所得额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所以为了不断提高涉税信息的披露数量,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18号一所得税中增加相关的内容,对于上市企业所涉及的涉税内容进行相应的披露工作。比如地方或者国家应当给予税收减免或者税收优惠方式,使其能够详细的披露各种信息,直接的披露应税所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额,同时也包括其所具备的性质。除此之外,也需要在利润报表中的所得税与利润总额当中,增加税收调整额等多个项目,并且分别添加各种信息,由此可以将差异调整工作与实际情况相联系,从长远角度来看,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
(四)企业需要及时地制定相关准则
税务会计作为一门逐渐从会计学中剥离出来的边缘学科,但是税务会计无法完全脱离财务会计而独立存在,为了使纳税调整事项更加规范,需要确定好纳税调整所处的地位,将其纳入合理的核算范围之内。对于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事项做好归类工作,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因两者制度脱节,在处理税务时所出现的差异问题,保证各项工作推进得更加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