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税合一模式
这种模式建立在宏观管理理论基础上,强调两者的高度统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这一模式,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在这些国家中,税法凌驾于会计规范之上并且对会计规范起绝对指导作用,会计规范只是服从于税法(还有商法、公司法等)的要求来规范具体经济业务的核算。税法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要求会计对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必须同税收目标相一致,会计利润要尽量和应税收益保持一致。由于政府会对经济活动进行较多的干预,微观经济主体对于经济业务没有职业判断的空间,也就无法对会计理论、方法进行创新。这些国家的资本市场不是非常发达,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集中和单一,所以在经济业务的核算中强调“受托经济责任”会计规范要符合税法的要求,要求体现出确定性、一致性和形式重于实质,所产生的会计信息更多地是服务于政府和宏观管理发展的需要,而不是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经济决策的需要。采用这种模式,既能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又能满足政府加强对企业管理的需要。

2、财税分离模式
这种模式建立在微观经济理论基础上,强调两者相互分离。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采用这一模式,如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这些国家不要求税法对会计规范的指导作用,税法和会计规范是独立发展的,税法的一些规定即使涉及会计,通常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和说明。这些国家的职业会计团体比较发达,会计规范都是由民间机构制定,受税法的影响较少。由于政府不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会计人员对具体经济业务的核算上有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往往在特殊、新型的经济交易或事项上产生创新性的会计方法。在这些国家中,资本市场比较发达并且符合“有效市场”的假设,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和多样化,所以在经济业务的核算中更多地是强调“决策有用”会计规范要符合广大投资者和债权人经济利益的需要,要有利于他们进行相关经济决策,在会计处理中要重视运用稳健性、公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所产生的会计信息要具有可靠性、相关性和及时性等质量特征。
3、财税协调模式
这种模式介于财税合一和财税分离模式之间,强调两者的协调。亚洲的日本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财税协调模式允许会计规范和税收规范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必须在纳税时根据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系统为基础,并按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的结果。日本的商法、证券交易法不仅仅是法律,而且是会计规范的具体条文,有关会计核算、会计账户以及会计报告的编制、格式、审计要求等都规定。会计准则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原则性的内容较多,只是对商法、证券交易法及税法的补充。日本的证券市场较为发达,但其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集团内部、国内银行和国际资金,本国的国民投资较少。大公司多为集团公司,或为大财团控制或依附于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但它们的股份很少上市交易。所以政府、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都对财务会计信息有所要求。日本的财务报告体系在商法的要求下面向债权人,在证券法的要求下面向投资人,在税法的要求下面向税务机关,因而企业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必须一致,这就使得税务会计表现为依据税法对商法和证券法规范的财务会计进行调整的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