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会计公允价值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从我国法律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中可以明显看出,在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是由各种客观标准的计量属性决定的,而不是对历史成本应用于公允价值的主观评估来确定的。具体含义如下:(1)公允价值源于公允性,其买卖方是自愿的,强制交易或清算过程中产生的金额不能视为公允价值;(2)许多项目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虚拟管理;(3)公允价值取决于交易双方均具有对称的市场数据及不存在某种利益关联性,是公允合法的交易。

但是在某些关联方交易中买卖双方信息差异和所处的位置很难对等,以及出于某些共同目的,交易双方很可能具备一些利益相关性且有可能会侵占公众利益。这些都是有违公允价值计量初衷的。所以我们应特别注意,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资本及非货币交易和公司并购、租赁、金融工具和其他估值交易中,保证资产的公允性。公允价值会计强调公平贸易意识和自愿性价格,而不是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属性。因此,当相关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引起的强制性销售和清算下双方达成的交易价格,这是买方和卖方要执行的当前交易金额相对应的估算价格,这反映了人为的市场价格,是不公允的。当利益既得者双方存在关联性交易和投资的情况下,若无相同的市场价格,我们可以“使用各种静态评估技术来衡量没有有效市场而以接近市场价格计价的资产和负债,以获取相对公平合理的公允价值”,如增量投资分析法、年折算费用法、综合总费用法等。所以,资产的静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报告末尾每个资产或负债的表达方面,不是指特定的度量标准属性,而是指其他儿个度量标准属性拟合所得。
2.税务会计公允价值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税务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是指由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在管理公司产品的交易价值时,必须根据公平的市场价值来决定。根据税法,如果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应税商品或服务,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购入应税商品或服务,则当前的市场价格决定了税基。显然这是不符合税法要求的。当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业务往来时,关联方被视为完全独立且不相关的公司或个人,并且相互收入和费用的分配必须符合公允价值市场条件下所属的计量标准。非利益相关者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的环境确定的交易价格可视为正常交易价格。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税法都采用了公平管理的原则,该原则指导着税务机关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平衡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