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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时间:2026-10-30 07:44:26 点击:1

    电信行业的营改增,涉及广泛、关系民生,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也经过了慎重的考虑,对其出台了一些相对优惠的政策,以降低营改增初期对行业利润的影响。            

                                       

    其一,基于我国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2014年第26号公告令,有关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所实施的主要制度有:相对类说,我国省级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等总机构要将其总辖区内全部电信企业多缴纳的增值税额进行汇总之后,将下属分支机构所缴纳税额给予抵减,剩下的差额就是本省应向我国相关纳税机关所缴纳增值税额度。

    对于我国总机构增值税所针对的总销售额,其主要是汇总了总机构与分机构所提供包括电信服务在内的全部应税服务。意思就是说,如果总机构发生了电信服务以及其他应税服务之外的一系列应税行为,要基于增值税的具体申报条例进行相关税额的缴纳。对于分支机构来说,其计税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x预征率。与总机构一样,分支机构出现具备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之外的一系列应税行为时,要基于增值税的具体申报条例进行相关税额的缴纳。

    其二,《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电信业采用较低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缴纳税款,其中:电信业,指的是基于光电或者有线、无线电磁等系统的通信网络资源,提供一系列诸如语言通话服务、图像的传送接受及应用业务等信息化服务。其主要包括基础、增值两类电信服务。

    对于基础电信服务来说,其主要指的是基于互联网、固网、卫星、移动网等系统,进行语音通话服务、宽带的出租与出售服务等相关业务活动,该服务税率为11%。对于增值电信服务来说,其主要指的是基于互联网、固网、卫星、移动网,以至于有线电视网络进行短信、彩信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电子数据传输服务等相关的业务活动,该服务税率为6%。

    其三,基于《营改增试点期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于纳税人来说,要采取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以及相关的运行配套设施等系统,为我国电信企业提供诸如基站天线、馈线及设备的环境控制、防雷消防、动环监控、运行维护等一系列塔类站址管理业务,并且基于“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的模式去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对于纳税人来说,基于针对隧道等室内通信分布体系,为我国电信企业提供一系列诸如互联网无线信号传输服务、语音通话服务等相关的服务,要采取基础、增值两类电信服务的模式进行相关的增值税缴纳。基于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9号公告可以明确得知,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这一服务归置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因此其缴纳的增值税税率值被设置为6%。

    其四,同样为《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试点期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移动通信用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中的“通信设备—其他通讯设备”,可以增值税进项税可按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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