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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时间:2026-10-20 07:07:40 点击:1

    “营改增”以后,发生的各项支出能否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关键。然而,现实却是,S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活动频繁,并不是每一个项目都可以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这就会给企业带来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风险。例如,如果S公司委托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房地产建造,则选用“甲供材料”模式,也就是建筑企业所从事的建筑劳务,S公司要自己购买建筑材料。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S公司采购钢材等大型材料的时候,一般选择较大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这些材料一般都是由当地规模较大的建材经销商来供应。但买砂、土、石料以及一些零星材料时,还倾向于一些规模较小的零售商,由于这类商品在品质上通常没有多大价差,从小型零售商处购买一般都有某种价格优势,但是这些零售商一般情况下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直接开具*高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S公司有进项税额减少的风险。即使向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额也是十分有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成本的构成中人力资源成本,即劳务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很高,而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大头进项。                

                                           

    但同时,劳务公司进入门槛条件低,发票管理不严谨,虚开发票的风险一直很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一旦劳务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失控发票”,下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会产生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钱损失风险。若企业明知取得的是虚开、伪造等问题发票,还知法犯法,便会承担更多的刑事责任。

    通过调查发现,S房地产公司,在建设西岗小城镇建设项目时,因二期项目属于回迁户安置房,通常对于小区广场的土石方项目设计标准低、规划面积小、施工较为简单,便采取了就地取材的方式,选用了当地村民组成施工队运送土石以节省成本。由于施工队并无税务登记等相关资质,只能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不能抵扣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继而无法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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