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石油企业生产经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属于资源采掘性行业,具有自己独特的行业特色。近几年来,各主力油田大多进入经济寿命后期,原油产量长期徘徊。随着油价的大幅波动,我国石油企业相关税费政策的一些不合理之处逐渐暴露出来,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税制设计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探讨
“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是税收改革的一贯方针。二十多年来,国家一直在努力构建内外一致、税负均衡的税制体系,取得值得称赞的效果,而油气税制的并轨改革却明显滞后。一方面,我国石油企业税费体系复杂,不仅需要缴纳相关税收,还要承担石油特别收益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非税”费用。另一方面税率和计税方法存在不统一,以增值税为例,一般石油企业生产石油、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与中国海洋石油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征收计算方法存在不同,势必造成了油气内外资企业之间、海上与陆上油气田企业之间的税制不统一、税费负担不均衡,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2)税收负担过重
一方面,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税制设计不科学而导致我国石油企业税费体系复杂,矿产资源补偿费、石油特别收益金都针对石油企业征收,但计税依据和征收机关却不尽相同,加重了石油企业负担,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另一方面,无税率优惠。电力、房地产等行业执行较为优惠的税率,农业产品等行业执行13%的低税率。而石油企业开采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勘探成功率低、投入多、风险大,却仍然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形成明显的行业之间税负不均衡局面。
(3)针对石油行业特殊性的优惠政策缺乏
石油行业具有与其他行业税费相同的属性,但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针对特殊性需要适当的税费优惠政策作为扶持,而我国现行税制还缺乏此方面的规定。主要表现为:①缺少鼓励石油企业加强国内石油勘探开发的优惠。我国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潜力很大,应大力倡导企业立足于国内的石油勘探开发,增加资源拥有量,而现行税制缺乏相应的税收鼓励政策。②缺少鼓励开发低品位石油资源的优惠。“低品位”石油资源主要包括储存在低渗透油层中的储量资源和重油、稠油储量资源,其开采的资金投入量大、技术问题多、工艺要求高。为了充分开发和利用各种石油资源,应该考虑对一些难以开采的油藏采取相应税费优惠政策,而我国现行税制未能充分考虑油藏类型、开采工艺技术和成本差别来制订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③缺少适应石油开发周期的优惠政策。油田开发具有阶段性,每个油田生产都要经历稳产期到递减期乃至在濒临枯竭的阶段[[113 ]而我国税制中,油气生产各个阶段,石油企业的税负基本上是一致的,这样就会导致石油企业上升和稳定器能够获得超额利润,而到递减期则会亏损生产或提前废弃油田,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显然既不利于石油资源的有效利用。④缺少对石油尾矿和难动用储量的减免税政策。
(4)忽略石油战略储备意义
战略石油储备是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众多发达国家都把石油储备作为一项重要战略加以部署实施。我国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着手,但是那个时候我国已经开始进口大量的石油,成为石油净进口国。目前我们国家已经进行了**期石油战略储备的建设,但是我们储备的量与我们在发生紧急状况下所需要的量还有较大差距,我们建立战略石油储备,对于确保我们在一些紧急情况下的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是非常重要的。我国一方面正在加紧扩建国家战略储备能力,但却在另一方面忽视了石油企业应该承担的储备责任和能力。国家可以在针对石油企业税费征收上做文章,目前,国家仅对石油储备基地**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我国缺少根据国际油价波动引导企业进行储备的政策;缺少在战略储备上对各个税种,尤其是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现行税费对战略储备用油进口环节并没有减免税的规定,不能提高民企储备的积极性,难以适应加快建立石油战略储备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