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首页 >> 文章案例 >> 相关文章

小企业应建立以税务为导向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时间:2026-09-08 07:43:05 点击:24

    对于小企业而言,税务部门是其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主要对象,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依法征税,而在这两种报表中,纳税申报表是主报表,企业的财务报表只是辅助报表由于小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简单,会计机构的设置不规范,会计人员素质较低,要求他们严格进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不仅加重他们的工作负担,而且除涉税以外的信息对税务机关来说也没有多大意义如果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小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否应兼容的问题已无须赘言特别是,如果能建立以税务为导向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则这种模式更适合于小企业。                 

                                    

    然而,小企业财务信息还应为单一业主或有限股东提供经营决策方面的支持,这种以税务为导向的财务会计核算模式会不会对此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呢了这正是小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模式选择的焦点所在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可以从现金流量信息对小企业的特殊重要性这一角度予以诠释。

    为了财务信息的公允表达,权责发生制在会计核算体系中的地位仍是牢不可摧的,然而,引人注意的是,现金流量指标现已受到越来越多会计界人士及理性投资者的青睐对于小企业来说,现金流量的重要性更是远远超过权责发生制下的净利润,因为:

    1.小企业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目标在于为生产经营提供决策支持信息,这样我们就希望它具备一定的管理会计的职能管理会计作为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其研究对象正是现金流动,即:通过提供关于各备选方案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分布和风险程度影响大小的信息,为领导者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小企业因资金与技术的C乏,注定了其所面临的风险更大例如:小企业就比大企业更易被经济业务中的三角债拖垮未来的严重不确定性使应计制对小企业生产经营状祝的反映易发生偏离。

    3.小企业主要以内源性融资为主,其对自身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依赖性比大企业更为严重。

    小企业对现金流量信息的迫切需求暴露了应计制的诸多缺陷实质上,任何以应计制为基础产生的财务数据都必须转化为现金流量指标才能*终标志一个企业的真正实力,从这一观察视角,我们也可以认为,应计制及配比原则是对企业现金流量信息从另一侧面的反映虽然现金流量表有弥补应计制的作用,但因应计制与现金流动制之间转换的复杂性使现金流量表在小企业中的应用相当不尽人意如何化解这些矛盾是我们长期关注的话题笔者认为.若小企业建立以税务为导向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这一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得以解决。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主要的差别在于收益确认的时间和费用扣减的项目上因为税法要求有‘支付能力”观念和征收管理方便”观念,所以,在收入确认方面,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同时,也采用收付实现制或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混合制在费用确认方面,税法征收当期收益的必要性与企业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是有矛盾的,例如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税法将企业所得分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如利息、股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会计制度要求对所有收入一视同仁地按权责发生制计量,而税法仅对生产经营所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对于其他所得项目,采取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确认原则对于费用确认的时间界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不同直接导致了时间性差异并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会计处理技术的产生。

    若小企业财务信息以税务为导向,就可将一定程度的收付实现制引入小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之中,并且在一定的情祝下对配比原则进行了修正,因为应缴税款并不必然与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相配比这样,建立以税务为导向的财务会计体系因引进一定范围的收付实现制而达到了对企业现金流量信息予以更直接反映的目的,这就与管理会计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融合,为小企业满足内部管理的需要助了一臂之力例如在建筑业中,若工程价款采用预付方式,则税法将按收付实现制对这笔预付款课以3%的营业税,而这笔收入按会计的权责发生制是不予承认的根据配比原则,相应的税款也就不能费用化,反映在会计报表,这笔税款的缴纳应以预付形式列示于资产之下然而,这笔税款既然已缴纳,企业就对它失去了控制,强调这笔税款与会计意义上的收入相配比不能使现金流量信息有更多的反映,故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决策的角度来看,这一信息披露徒增加会计核算的繁琐而已若将这笔税款采用收付实现制直接以费用形式列示,则与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相吻合。

    总之,我们建立以税务为导向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就是在保留对主营业务收入采取权责发生制的大前提下,引进一定范围的收付实现制并对配比原则的应用做了一些修正这样,不仅减少了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的转换难度,使小企业财务信息能更好地满足纳税需求,也使会计报表能更好地满足小企业对生产经营决策信息的需求。


   电话:400-158-1318

  邮箱:706417206@qq.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加枫路28号

Copyright © 2032 上海戴陆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XML地图 沪ICP备20251440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