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模式构想:一是提升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建立各级人大实质性的审计监督检查机制。二是使互不关联的监督主体形成互为主客体的关系。从而建立对监督主体的再监督机制,为国有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氛围,减轻国有企业应付各种检查的负担。一是减少了企业面对的监督工作,二是使面对企业的监督主体同时受到监督。监督主体之间形成链条,一环扣一环,形成监督和再监督的模式。各监督主体对下是主体,对上则变成监督客体。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2.新模式操作。
(1)提升我国国家审计的法律地位,即将现行的政府审计监督提升为各级人大的审计监督。现行的各级政府审计机构划归各级人大隶属。审计机构的负责人由人大选派并委任,审计机构直接向人大负责,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审计职能主要是对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的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其中包括对财政监督执法质量和工作效率进行的再监督。
(2)财政监督对上接受人大的审计监督,对下一是对税务机关的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是税收法规执行情况,包括税收检查、执法质量.、税收执法等。二是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其内容主要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目前,巫须出台《财政监督法》,将财政监督的职能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财政监督的力度和深度。
(3)我国对企业的财务税务监督的监督主体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就是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和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督,其他部门的监督不能直接向企业“伸手”。如此可以为国有企业大大减轻负担。在这种新模式条件下,一方面要立法规定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告,必须经由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方可向外界提供使用,以保证企业会计报告真实性的方式,对企业实行监督。另一方面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代理纳税业务。税务机关用科学和符合国际惯例的方法对企业进行税收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