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3号及2012年55号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于企业资产划转是否适用这项规定,按照增值税的征税目的,资产转让不涉及转让价款,且企业是为了盘活资产,以集团公司总体看,只是下属公司之间的划转,没有流转出集团之外,目的是资产在子公司之间重新规划,故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属资产重组中的其他方式特殊重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免交增值税。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资产划转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人员需一并转移,才能符合这项增值税免税的规定,并且这是国家税务局公告,不是税法规定权利不能直接享有,需要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土地增值税*主要的问题是证明资产划转属企业重组,不是资产一般转让,未发生土地增值。根据财税2015年37号文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各企业(包括母子公司、子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需注意的是企业契税的交纳主体,是资产接收方,而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资产转出方,并且契税不是直接减免的,需在增值税减免后,权证办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申报资料批准办理。根据财税2014年109号和国税2015年40号公告,属于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需承诺划转完成后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并向双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备案,在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予以填写《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且划转双方填写需完全一致,如12个月内改变实质性经营活动,需补交企业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