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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与其他单位往来关系信息的分析与利用

时间:2026-08-20 06:49:44 点击:23

    纳税人虚拟关系单位、虚拟账务处理已经成为纳税人作假账偷逃税收的常用手段,而调查落实纳税人的关系单位已经成为税务稽查中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显然,纳税人虚拟的往来关系,是通过财务处理的形式出现的,但稽查中却要通过账外的技术予以核实。因为纳税人虚拟关系单位的目的,是将部分应税收入以“往来”的形式隐匿下来,以达到少缴税款或延期纳税的目的。在虚拟关系单位的过程中,有些纳税人的账务处理比较隐蔽,从其自身的财务核算中很难直接发现问题,必须借助于账外的调查活动核实问题。              

                                        

    例如,有一处于A地的甲纳税人,其主营业务是药品零售,经查财务资料,其存在多种往来关系,而这种往来关系多是纳税人的非经营性债权关系。其中大量的债权关系是与B地的乙企业发生的,而乙企业并不是药品生产企业。初步分析纳税人的账务处理,甲纳税人与B地乙企业的往来关系活动频繁,即甲纳税人与乙企业之间经常发生借款和还款的往来业务。纳税人的这种账务处理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怀疑,在深入的检查中,甲纳税人又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详细真实的购进药品进货单。将纳税人各种表现集中分析,可以认定纳税人是通过先虚拟关系单位和虚拟债权,随后用收回的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债权,逃避税收。为了进一步核实这个问题,检查人员抓住了两个关键:一是通过对B地乙企业的调查,确认乙企业存在的真实性和甲、乙企业关系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甲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对账单,确认纳税人各项往来关系活动时,银行存款账户的活动是否真实。通过税务稽查人员在B地的实地调查证实,乙企业根本不存在。同时从银行获得的甲企业对账单也显示出纳税人“银行存款”账户记载与来自于银行账面记载的差别。

    因此,当纳税人的各项往来关系复杂和变化频繁时,纳税人虚拟往来关系的可能性极大。如果此时稽查人员难以从账面确认问题,则可以暂时放弃对账务资料的分析,而对纳税人的关系单位进行实地调查,以确认往来关系的真实性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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