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产生差异的根源0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明确定义: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税收的取得必须依靠税法来作为保障,而制定税法的目标是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通过公平税负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经济活动的运行。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范目的和出发点不同,如果我们强求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一致,不利于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况且,我国的税收法规体系还处在健全之中,要使会计制度得以很好地贯彻,并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必须遵循会计和税收相分离的原则。既然会计与税收的分离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前提。并且税收与会计的分离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一种国际趋势,那么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也是一种必然。分离是为了会充分发挥自身的多重功能,例如财务功能、税务筹划功能、管理功能等。财务会计主要服务于投资人、债权人,为其提供按会计制度编制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并为计税提供基础性会计资料。而通用财务会计报告难以满足税务机关的需要,因此需要服务于税务征收机关的税务会计为其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税务会计报傲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同时也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决策依据。这些都是税务会计应该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理由,这样既保护了国家利益,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税务会计资料大多来自财务会计,在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并做纳税调整会计分录后,再反映在会计账簿和报告中,这就决定了税务会计既要熟悉财务会计又要精通税法。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会计法规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是广大会计工作者、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税务人员等面临的一个现实而重要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