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其现实必要性而言,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适应我国政府职能的划分和税收制度的改革。税利分流既正确体现了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经济权利和作为国家政府的政治权力,又是国家双重权力在税收方面的完整体现,因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便是国家两权分离对会计提出的合乎逻辑的要求。

(2)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和会计改革。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会计制度政策性强,变动频繁,使会计教育、会计研究不得不围绕制度兜圈子,教材变成“制度加说明,’;对一些会计名词、概念的研究,探讨往往囿于财务、税收制度的限制而难以从理论上进行科学的解释;当涉及会计方法、程序等变革时,也会因为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推迟或放弃出台,可见我国的会计理论研究带有明显的财政税务色彩。会计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建立规范的会计学科体系,只有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才能使会计制度保持相对稳定,做到财务会计按照会计准则及其指导下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监督,保持会计方法、程序的相对稳定;税务会计则根据国家税收法令、条例等随时调整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内容,体现国家政法权利的要求,从而使我国的会计学科体系更加科学和规范。
(3)有利于企业制度改革。企业制度改革打破了政企职权不分的局面,确立了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度分离的原则,转变了政府职能,理顺了企业产权关系,是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实体,企业制度改革体现了会计主体假设的要求,企业会计主要关注的是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调的是自身的经济效益,而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下,会计提供的信息往往偏重于财政、税务、信贷等部门的需要,忽略了企业自身对会计信息的需要,违背了会计主体假设。分离后的财务会计,由于不受税法约束,更能体现会计管理的职能,如对某些经济业务可以作出较为灵活的会计处理,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企业通过会计计价方法的选择,寻求能够较为合理地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计量模式等。这对会计管理不是削弱而是加强,更符合会计主体理论的要求。同时,分离出来的税务会计,就能更好地反映税收制度的具体规定,正确反映企业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结交情况,满足税务方面信息的特殊需要。这样,通过财务会计方面和税务会计方面的合理分工,体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向有关各方面提供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以满足各自进行决策的需要。
(4)有利于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是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趋势。上世纪30年代以后,税务个计日趋完善目前.世界上大多国家的税务会计都是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在国际范围内,税务会计受到普遍重视,已经发展为一门重要的专业会计分支。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额急剧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同时,我国在境外投资业务也逐年增多。为了符合国际惯例,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涉外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切实反逃税,维护我国经济权益,进一步扩大我国与国外的经济往来,把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在我国现阶段,要使会计制度很好地贯彻,并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应当遵循两者相分离的原则。若两者不分离,会计的稳健政策就难以执行。上市公司现行的提取八项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规定,可能要求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也要提取,而提取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这就必然会出现会计制度规定与国家税收对提取坏账准备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先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再进行纳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