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原则差异导致了二者的导向差异,和财务会计原则相比较,税务会计原则所体现的税收原则具有明显的主观倾向。如果用财务会计原则去衡量税务会计原则就会认为它存在诸多不合理。由于二者原则差异的存在,在企业会计实务中,两类原则要互相遵循以确保会计质量。

(一)谨慎性原则。企业在具有不确定因素的时候进行评估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性原则,全面估计到各类风险,这就是财务会计的谨慎性原则。财务会计在谨慎性原则前提下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的虚盈实亏状况,它有利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但却违背了税务会计原则。因为税务会计遵循的是据实扣除原则,也就是说所有事项必须真实发生,否则就会有偷税嫌疑二会计人员凭借职业判断做出的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没有真实存在,由于国家税收不可能承担纳税人的经营风险,且税法强调的是“真正发生”。所以税法不会允许财务会计这种风险估计的存在。
(二)相关性原则。财务会计信息跟使用者决策相关,必须对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这就是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而税务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是指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纳税前扣除的费用要与同期收人存在因果关系,它是从政府征税角度出发的。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财务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税务会计却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也称为修正权责发生制。因为二者在对纳税义务的精神确定上是一致的,因而税法总体上对权责发生制持支持态度,而在另一方面,税法对权责发生制带来的大量会计估计却持保留态度。就是说在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保全时,税法会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去给以保全。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是有条件地接纳采用以保全税收和收人均衡。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不只是根据经济事项的法津形式进行会计核算,还应当按照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它是财务会计的重要原则。财务会计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关键在于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可靠性,而税务会计中对所有涉税事项的计量和确认不能估计,必须有明确的法津依据,也就是说税务会计对该原则的解释更强调的是实质至上。财务会计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坏账准备,但税法却不可以。
(五)配比原则。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就是配比原则,它涉及到大量的会计选择和职业判断。在税务会计中,所得税法基本上是认可配比原则的,税法规定税款应当在配比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而在财务会计核算中,因为核算对象的众多,需要将不同类别的费用进行合理分配和分类。税法中的配比原则在包含这些方面的基础上还要同时依照相关吐原则。因而,税法的配比原则具有更广的范围。
(不)历史成本原则。财务会计以公允价值来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为财务会计中引人了很多可收回金额、现金流量现值等公允价值概念。和财务会计相比较,税务会计对历史成本原则尤为拥护,因为纳税是法津行为,必须有可靠的证据以确保其合法性。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原则可靠性强,因而在涉及税务的诉讼中可以提供有力证据,所以税务会计只有在历史成本不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能接受公允价值。因而财务会计坚持公允价值而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原则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