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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时间:2026-06-13 07:03:55 点击:2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法有关规定指出企业的会计核算要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之上,而税法也要求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有机结合。依照权责发生制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以经济活动的义务和权利实际发生情况为前提处理各项税收内容,该项要求与税法中纳税人义务确认方式相同。所以说,税法总体上对权责发生制是相当肯定的。但是,权责发生制无形中带来了大量的会计估计。对此,税法就权责发生制持有保留的态度。当权责发生制对税收保全产生不利因素时,税法就会采取一系列防范措施。例如,销项税额中增值税的核算,税法比较支持权责发生制,在实际运营中,不管企业有没有收到含有销项税在内的销售货款,企业都有义务及时确认增值税,然而对于主项税的抵扣项目,税法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有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认证,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的,相关税金不得进行抵扣,该项要求与权责发生制不相符合。在权益法规下,当企业投资者按照所持企业股份的比例判别投资收益时,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然而这些收益实际上是尚未实现的收益所得,处于安全性考虑,选用现制税务原则,企业只有实际收到投资方所发放的股份利息及收益分红时,这些费用才会被记录在当期的应税所得。          

                                              

    (二)谨慎性原则

    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些不确定因素时,利用财务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对企业做出职业判断时,必须保持高度的审慎,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或损失进行估计,不能过高的估计企业财产和利润收益,也不能过低的估计企业所发生的资金流动和负债。依据谨慎性的原则,财务会计提取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能够将企业的“虚资产”变实,有效地解决了企业的虚盈实亏的问题,并遏制了企业短期不合规等行为的发生,有助于提升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有效性。然而,却与税务会计的工作原则相违背,因税法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的税前扣费原则,即企业运行中所发生的费用或经济损失除非确属真实发生,否则在申报扣除税费时将会被视为偷税行为。税法主要强调的是企业相关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害时可以得到及时处理,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对税务工作起到有效的管理,进而提升征税效率,有效规避了硬性规定减值准备比例的不可控性。

    (三)相关性原则

    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指的是会计数据信息对企业投资者起到决策作用,有助于投资者对以前发生的事情做出正确的分析并对未来市场的发展进行预判,能够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企业财务现状并做出正确的选择,主要强调的是“实用性”。税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重点关注的是政府征税问题,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核算时,税前扣除的税费与同期经济收入有直接关系,简而言之,纳税人扣除的税费从根源上讲与其收入有关,两者侧重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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