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几乎涉及所有的企业,成为调节经济和组织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会计处理上增加了较为复杂的核算内容,在购销业务中要对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行专户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除了一般规定外,在具体操作上还有不少特殊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许多规定与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始独立开来,应税所得和会计所得成为两个独立的经济范畴。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由于计算口径和方法不同,存在两种差异—永久性差异和哲时性差异,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2006年会计制度改革后,进一步明确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实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2017年将长期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也改革列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所有这些,都要求将企业财务会计中有关税务核算的部分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税务会计。这样做,对税收制度的运行和监督管理有着积极的促进和完善作用。
